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第十八条已废止下列物品禁止交易:(一)走私物品;(二)假冒伪劣商品;(三)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文物;(五)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六)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畜禽及其制品,无法定标志的保健食品;(七)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八)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九)迷信用品;(十)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商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