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

(三)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文物;

(五)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畜禽及其制品,无法定标志的保健食品;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

(八)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九)迷信用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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