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十五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后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