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