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第十六条已废止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摊位上亮证经营。农民在集贸市场出售小宗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不缴纳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和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