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二)做好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四)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