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或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开办市场的,可以不设立经营服务机构,但应当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