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本条例修订前已经批准的收费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