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