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