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和有关专家、人员参加:(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评审)和成果评奖;(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和评审;(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