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和有关专家、人员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评审)和成果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