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经费的管理。中医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和中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