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建立中医发展基金。

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