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建立中医发展基金。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