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对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的组织管理,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中医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