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申办中医医疗广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登载、播出、设置、张贴虚假和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