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