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