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