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