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