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