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