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未成年犯管教所、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应当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组织其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为其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