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不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做好挽救和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