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