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