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或者刑事案件合议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等案件。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依法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