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