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得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的表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