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