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接送未成年学生的营运车辆所有人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营运要求。

接送未成年学生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法定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经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