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虐待、遗弃、残害、拐卖、拐骗、绑架或者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解救受害的未成年人,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