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检查和指导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