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制度,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学生、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