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措施管教。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