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依法设立的专门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