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