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证校舍和活动场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并及时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用品,应当保证质量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