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