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