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