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