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