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知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