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品行、生活等情况,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