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列行为:(一)歧视、侮辱、体罚、谩骂、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二)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强迫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四)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五)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与异性同居;(六)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参加迷信活动;(七)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