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台湾同胞以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