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台湾同胞以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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