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下列形式投资:开展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