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

(二)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

(四)国家允许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

(五)国家和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