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一)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二)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三)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四)国家允许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五)国家和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