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